為進一步加強我院水電管理,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資源,更好地為辦公、教學、科研及師生生活服務,特制訂本補充規定。
第一條 未經學院同意,禁止擅自安裝或改動供水供電設施、管道和線路。辦公設施、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新建、改建項目如涉及供水、供電,后勤集團應參與會審施工圖紙(或方案),開工前,項目主管部門應督促施工單位向學院后勤集團提出臨時用電、用水申請,并由施工單位交納押金,經審批并按有關規定裝表計量,按月繳費。工程結束時施工單位必須負責拆除臨時供電、供水設施。施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需向后勤集團提交全套竣工圖紙。凡用電、用水申請、審批手續未辦理完畢,禁止開工。
第二條 非特定工作需要,禁止各辦公室、教室、實驗室、閱覽室等場所晴天開燈和室內無人1小時以上(含1小時)而亮燈的現象,白天光線好時應關閉室內照明燈、走廊燈及廁所燈。
第三條 禁止天氣預報5°C以上、33°C以下空調開機,禁止空調開機溫度調至在22°C以下、26°C以上;人員離開室內時間在1小時以上(含1小時),必須關閉取暖、制冷電器電源,下班后必須關閉室內所有電器電源,禁止所有用電設備(電腦、空調、復印打印機、實驗儀器等)的待機耗電等現象。
第四條 除教學、科研、實驗和后勤服務工作外,禁止使用非后勤部門統一配備的和未經后勤部門同意使用的取暖、制冷和生活用電器;非食堂放假,禁止教職工或加班人員利用工作場所電源使用大功率電器加工食品;雙休日及節假日或下班時間內禁止使用教學、辦公等場所的電器設備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五條 在學院內工作、學習、生活中使用自來水、開水、熱水時,必須用完即關,杜絕“長流水”現象。
第六條 禁止上班期間在電腦上從事玩游戲、打牌、炒股、看電影電視或娛樂節目等與其工作、教學無關的活動。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一條者,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所安裝的設施、管道和線路,恢復原有設施、管道和線路原狀。對當事人處以200—500元罰款,對當事施工單位處以500—1000元罰款,并計收當事時間內實際用水、用電量水、電費,造成財產損失者應賠償損失。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條者,是辦公室、閱覽室及公共活動場所的,追究當事人及室管人員的責任,給予扣發當月5%校內津貼;當月第二次違反者扣發當月50%校內津貼;當月第三次違反者扣發當月全部校內津貼;是授課教室或實驗室的,扣發授課教師及實驗人員相應的課時津貼;是學生違反規定的,由學管部門和所在系(分院)按學生違紀給予相應處分。
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者,一經發現,給予扣發其當月5%校內津貼;當月第二次違反者扣發當月50%校內津貼;當月第三次違反者扣發當月全部校內津貼;是教師或實驗人員的扣發相應的課時津貼。
以上違反本規定情況的,一律在校園網上點名通報批評,如不能查實當事人為何人,則處罰當事人所在辦公室所有人員,直至追究所在處室、系(分院)部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八條 因教學、科研、實驗和后勤服務工作需要,必須連續運轉的恒溫、恒濕、制冷、通風、消毒、清洗、循環用水、噴淋等設備設施用電、用水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水電表的安裝、維護統一由后勤集團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改動水電表,不得擅自拆除、偽裝計量裝置的法定封印,違者按盜用水電處理。
第十條 后勤集團為全院統一管理水電的職能部門。各處室、系(分院)部主要負責人為所轄部門水電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節約和浪費用水用電負有領導責任。學院水電管理人人有責,全院師生員工應樹立節約水電的觀念,養成用水用電不用即關、人離即關的良好行為習慣。后勤集團要加大水電使用與管理力度,每天巡查水電使用及本規定執行情況,及時上報違規行為,每月通報各樓宇單元用電、用水量情況。
第十一條 學院組成水電使用與管理監督檢查小組,由學院分管后勤院長任組長、學院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學院辦公室、組織(人事處)部、宣傳(統戰)部、學生(保衛)處、紀委監審室、后勤集團等為監督檢查小組成員單位,開展定時或不定時監督檢查,督辦違反本規定的處罰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各處室、系(分院)部和教職工節約水電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凡經查實有浪費水電行為的部門和個人,不得參加年度先進、年度優秀評選。學生班級和個人,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學院每年組織一次節約水電先進部門、優秀個人評比活動,評選先進部門兩個,優秀個人六名,由學院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對反映違反本辦法、反映浪費水電行為的師生員工,經查實后將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為罰款金額的70%,并為反映人保密。
第十五條 凡由我院供水供電的單位和用戶都必須執行本補充規定。對違反學院水電使用與管理補充規定經教育不改者或因違規造成損失者,學院將視情節和后果給予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執行。